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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说区别 担保人需签字确认 中间人不必担责

来源: 太原晚报 作者:辛欣

  又是牵线介绍卖家,又是出面帮忙赊账,中间人刘某为朋友仗义出力,结果对方提走货物却赖账不还,自己也深陷法律纠纷。刘某算是担保人吗?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5月27日,古交市司法局以案说法,释明合同相对性原则,刘某作为中间人不担责。

  前段时间,张某想采购一批烟酒,不巧钱不凑手,便托朋友刘某帮忙赊购。“老朋友有困难,帮忙出力是应该的。”刘某人缘好、朋友多,而且确实有经营烟酒店的“人脉”,他当即应承下来,牵线介绍卖家田某与张某认识,并出面帮助赊账促成此事。

  事成后,张某分两次提走货物,原本承诺一周的时间结清两万余元货款,不想却一拖再拖,最后竟“失联”了。刘某夹在中间左右为难,帮忙催款也无济于事。无奈之下,田某将张某与中间人刘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还款。田某认为,当时是冲刘某的面子才愿意赊账的,相当于担保人,刘某应该承担还款责任。然而,法院二审裁定,中间人不等同于担保人,此案中刘某无还款义务。

  这笔货款到底该谁付?中间人和担保人有何区别?古交市司法局以案说法,简单来说,中间人只牵线、不担责,而担保人需签字、要担责,这就涉及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性,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仅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即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也就是说,买卖合同只约束买卖双方,中间人、介绍人不承担付款责任,除非承诺担保或加入债务,这需要有书面签字或明确意思表示。

  案件中,张某是烟酒实际取得者,与田某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理应支付货款。刘某仅为介绍人,未提供担保,也未承诺还款,故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朋友间帮忙牵线本是好意,但法律责任不能模糊,涉及居间风险更要谨慎。民法典明确:合同相对性是底线,担保需明示,债务加入要明确。遇到类似纠纷,别盲目起诉中间人,找准合同相对人、固定证据,才能有效维权。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68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责编: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