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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 太原晚报 作者:任蕾

  6月1日,山西高院发布一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涉及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领域,涵盖家庭教育责任、校园霸凌、经营性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等社会热点问题,充分展现了山西法院倾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生动实践。

  案例一 有偿陪侍,组织者受到严惩

  2022年11月起,某KTV违规向客人提供有偿陪侍服务。工作人员何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范某某、张某分别招募并管理多名未成年女性在该KTV从事有偿陪侍活动,何某某、李某某负责将招募未成年女性从事有偿陪侍的情况报告该KTV的运营总经理刘某某。上述六人从有偿陪侍费用中抽取10%牟利,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成。

  2023年7月,在当地公安机关集中检查行动中,现场查处该KTV有多名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女性从事有偿陪侍服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某某等人组织多名未成年女性在娱乐场所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侵害了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中所列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应受到刑罚惩处。人民法院对刘某某等六人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000元至1000元不等的罚金。

  案例二 生而不养,撤销监护人资格

  2012年,陈某甲与吴某某在北京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女儿陈某乙,未为其办理户籍登记。2013年,王某某经家政公司介绍受雇照料陈某乙,次年春节受陈某甲与吴某某委托,王某某将孩子带回其山西老家抚养。此后,王某某在老家抚养陈某乙10余年,其间陈某甲、吴某某仅初期向其支付部分工资及生活费用,后二人拒不接回陈某乙,也从未进行探望。

  2025年,为解决陈某乙的户籍、学籍及升学问题,王某某诉请撤销陈某甲、吴某某监护资格、指定自己为监护人。检察机关作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民政部门为王某某出具了指定监护人建议,建议王某某作为陈某乙的监护人。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已获得民政部门出具的指定监护人建议,并经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具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陈某甲、吴某某监护权的主体资格。陈某甲、吴某某长期“生而不养”,对陈某乙的受教育权、发展权造成严重侵害,且二人无固定居所与收入,身负巨额债务;而王某某经济稳定,与陈某乙感情深厚,陈某乙也表示愿意与王某某继续生活。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陈某甲、吴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王某某作为陈某乙的监护人。

  本案警示广大父母不能“生而不养”,要切实把养育责任承担起来。未成年子女遇到父母“生而不养”的情况,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向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寻求帮助。

  案例三 因伤休学,补课费该不该赔

  贾某为初中二年级学生。某日,任某驾驶小型汽车转弯时与贾某相撞,致贾某受伤并休学治疗。交警部门认定任某负全部责任,贾某无责任。任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以及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在保险期间内。贾某将任某、某财产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其中含补课费22980元。庭审中,双方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并无争议,但就补课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了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的具体赔偿项目,其中不包括补课费,因此该项费用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根据商业第三者险约定,贾某支出的补课费也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贾某支出的补课费应由直接侵权人任某予以赔偿。

  人民法院在确定补课费赔偿数额时主要从支出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等方面加以审查。贾某作为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主要任务即接受学校教育,其因交通事故休学,采取补课措施是恢复受教育状态的合理且必要的补救方式,由此支出的合理补课费用与任某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纳入损害赔偿范围。结合辅导机构及人员资质资格、补课必要性、收费合理性等因素,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某赔偿贾某休学造成的合理补课费用10000元,其余各项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

(责编: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