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热点关注  >> 正文

太原市自住住房物业费可提取公积金支付

来源: 太原日报 作者:贺娟芳 柴杰梁

  9月18日,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民生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大对缴存职工住房及相关消费支持力度,该中心发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9月20日起,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含物业、水电、电梯、停车等费用),有效期3年。

  申请对象及条件明确。根据《通知》,申请对象为在太原市行政区域购买自住住房并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且缴纳自住住房物业费的缴存职工。申请提取须同时满足3项条件:属于上述申请对象;无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担保、无全额冻结。

  提取额度按面积计算,以家庭为单位。在提取额度方面,《通知》规定,以家庭为单位(职工本人及配偶),同一套房产在自然年度内可按需提取。具体额度为:建筑面积(㎡)×5元(㎡/月)×12个月,计算结果取整到百位,且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当年未申请的提取额度不进行累计。

  线上线下双渠道办理,城六区可“零材料”线上办。办理渠道方面,太原市城六区内自住住房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线上自助办理,房产信息以不动产登记部门互联互通数据为准,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古交市、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辖区内自住住房,或线上办理时核查无房产信息、信息核验不通过的,需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前往分理处、管理部线下办理。所需材料包括:职工本人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或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

(责编: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