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院、省妇联联合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来源: 太原晚报彩礼是我国历史悠久的传统婚嫁习俗,近年来,高额彩礼现象引发广泛关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指引作用,7月30日,省高院、省妇联联合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3年10月,张某(男)与杨某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为缔结婚姻,同年12月,张某给付杨某7万元作为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后二人产生矛盾,张某将杨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杨某返还彩礼7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钱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张某为缔结婚姻,给付杨某7万元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张某要求杨某返还彩礼,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某返还张某7万元。
本案裁判严格适用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婚约履行状态与财产给付目的,依法判决全额返还彩礼,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培育文明新风尚。
案例二
2020年,吴某(男)与李某举办婚礼。因李某未达法定婚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礼前,吴某向李某军(李某父亲)支付彩礼13万元,李某军将其中5万元作为李某的陪嫁,李某将该5万元陪嫁存单交给吴某父亲,吴某父亲支取该款并使用。2021年2月,李某与吴某生育一子,李某军给付满月礼金1万元,并为孩子购买衣物、金锁等。2022年,李某与吴某分居,孩子随吴某生活,金锁等物品由吴某保管。吴某将李某、李某军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人返还13万元彩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吴某明知李某尚未达到法定婚龄,仍与其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二人同居两年多,李某在此期间承担了照顾家庭、生育和抚育幼童等诸多责任。吴某给付的13万元彩礼中的5万元已由吴某父亲支取并使用,剩余8万元虽由李某父亲收取,但已用于支付吴某与李某之子的满月礼金以及给孩子购买衣物、金锁和日常消费,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依法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2023年,刘某建(男)与刘某平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24年3月开始同居生活。在协商结婚事宜时,刘某建给付刘某梅(刘某平母亲)彩礼18.8万元,并给付刘某平价值5.5万元的“五金”首饰,其中一枚金戒指由刘某建持有。2024年9月,双方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4年11月,双方因矛盾分手。刘某建将刘某平、刘某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人共同返还彩礼款及首饰。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五金”首饰的给付行为发生于刘某建与刘某平商议结婚事宜期间,给付目的明确指向缔结婚姻关系,符合当地缔结婚姻时男方给付女方金首饰的传统习俗,且首饰价值5.5万元,超出双方日常消费水平的合理范畴,属于价值较大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彩礼而非一般恋爱赠与。
刘某建与刘某平虽按习俗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刘某建要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共同生活8个月,时间较短。在筹备婚礼过程中,改口费、婚宴费用等双方均有支出,不应从彩礼中扣减。刘某平为筹备婚礼购置家具、婚纱及伴手礼等费用,系为共同生活的合理支出,应予扣减。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依法判决刘某平、刘某梅返还刘某建彩礼款和首饰折价款共计1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