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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
来源: 太原日报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工作,提升住宅物业管理水平,1月23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月23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5年。
《办法》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此办法,其他物业项目可参照执行。物业管理委员会将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部分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在组建流程方面,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要责任,需在公告发布后30日内完成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社区(村)“两委”、社区工作者、网格员、业主等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成员需符合遵纪守法、热心公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并书面承诺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办法》还规定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包括组织业主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人、拟订共有部分和资金管理办法、协助处理维修资金使用、监督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等。此外,委员会需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决定需经过半数成员签字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为确保工作透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收支情况需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每年不少于2次。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或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需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
(责编:张凯)